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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商品的“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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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生产者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个条件,产品未投入流通,存放在仓库,如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生产者可以不负责任。第二个条件,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产品功能的丧失或导致缺陷引起损害,生产者可以不负责任。如消费者没有正确安装使用热水器,引起热水器内部功能失控,导致煤气中毒,消费者因此而提出赔偿请求,生产者可以拒绝。第三个条件是对于当时世界上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不是人为的过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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