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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用人单位要求你离职,你可以向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你工作年限*平均工资*2倍。你这样辞职太不划算了。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你现在主要还涉及到以后生育保险的报销问题,最好不好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公司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公司以调整岗位来变向逼迫你离职的,你可以不予同意,因为这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至于你们公司的新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也不合法且也没有向你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
怀孕期间如果是你自己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包括公司让你离职,你自己缴的离职申请)的没有任何赔偿,如果是公司开除那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赔偿,赔偿多少要看当地的规定,每个地方有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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