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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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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医疗费用、伤者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设备费、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1)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2)食品补贴: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和住宿费:在协调地区以外就医,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康复治疗费用: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5)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超过24个月。(6)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用按照3个不同层次支付,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为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40%或者30%,按月支付。(7)辅助设备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一次性残疾补贴:一级残疾为27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工资;五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六级残疾为16个月的工资;七级残疾为13个月的工资;八级残疾为11个月的工资;九级残疾为9个月的工资;十级残疾为7个月的工资。(9)残疾津贴:一级残疾为90人的工资%,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4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五、六级残疾,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五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0人%六级残疾是我工资的60%。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7级残疾为6个月工资;8级残疾为4个月工资;9级残疾为2个月工资;10级残疾为1个月工资。(11)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7级残疾人为25个月的工资;8级残疾人为15个月的工资;9级残疾人为8个月的工资;10级残疾人为4个月的工资。(12)安置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补偿标准)。(13)丧葬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4)支持亲属养老金:配偶每月40日%,其他亲属每月30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批准的赡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死亡职工的工资。(15)一次性死亡补贴:去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6)未知赡养亲属的养老金:配偶每月40日%,其他亲属每月30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级残赔偿金为: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1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2858元×5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136元×5年×10%
职工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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