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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劳教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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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劳教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劳教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簿、劳动记录、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劳教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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