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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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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扶养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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