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无效之前,保证人不承担延期责任。 (3)在上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担保人的债权抵销担保人,抵销人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 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明显改善,足以清偿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提前抗辩。
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或存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中止履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台湾地区认为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得主张,认为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但援用的条文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只是规定:“被保证人的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仍负担其债务。但被保证人之债务,因方式的欠缺而为无效者,不在此限。”仅依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并不能得出此一结论。 2、大陆认为,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如果保证人不能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徒增法律关系的复杂,不如当初就使保证人得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简化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