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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财产是申请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进行冻结。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
财产保全一般应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在诉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情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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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另外,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作为诉讼原告方,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有效判决不受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人员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瞒、出售财产,根据职权采取财产保护措施,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检查、扣押、冻结。诉讼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未提出申请的,可能存在争议财产损毁、灭失或其他隐患的,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可以申请保全。
这个是没有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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