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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治理措施

2021-10-25
土地占有平衡指标是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开垦协议面积和调整价格,计算市级和各区应承担的耕地占有平衡费用的标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三)开垦耕地资金应执行(四)开垦耕地块应执行(五)无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建设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缴纳开垦耕地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土地义务。

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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