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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法定不予离婚情形

2024-12-08
1.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重点关注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尚未达到无法调停的地步,法院将根据情况作出调解或不准离婚的裁决。 2.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情况,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可以除外。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则此限制不适用。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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