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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与移交的规定

2021-09-29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7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乙方应在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用于甲方存档(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2)进行本分包范围内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分包工程范围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做到工完场清。 (3)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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