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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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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保证方式区别有三点: 1、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不同。连带保证,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免责条款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责。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还不上贷款时,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征信,也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对担保人之后的贷款、申请办理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最新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的法律内容,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涉及到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大家需要予以相应的初步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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