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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说主张立足限制加重原则对各种刑罚的刑期进行折抵,即“先行羁押l日=管制刑期2日=拘役刑期1日=有期徒刑1日”。该说可以作为解决先行羁押问...
有期徒刑和拘役系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主张:(1)“折算说”,即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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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先期羁押的,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如果判决是管制的话: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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