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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定义中,包括已迁出户籍但仍由其家庭支持的全日制学生。《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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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定义中,包括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不需要办理退学: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只需要办理转学籍手续就可以了,是不需要办理退学的(否则会记入当事人的学籍档案): 1、该项应由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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