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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定义中,包括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户口分出来的,不算。《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
视情况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定义中,包括已迁出户籍但仍由其家庭支持的全日制学生。《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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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是指户口簿上有几个人。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与实际居住的人数无关,实际居住的人不一定有亲属关系,所以填写表格的家庭成员是指户籍簿上有多少人。家庭成员是指相互承担赡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和孩子,有时也指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兄弟姐妹等。包括自己母亲的兄弟姐妹和父亲的兄弟姐妹在内也是家人。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违法侵权.1,违反户口管理法.2,侵犯了家庭人员的权利.户口是派出所管理的,别人随便更改户口,我想没有人有这么大的能力,除非派出所的户籍员或派出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家庭人员的迁走,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必须征得家庭其他人员的同意,特别是夫妻一方户口的迁走,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权是一种配偶权,身份权,别人迁走一方,是侵犯了人权.
村里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且不说土地承包30年不变,即便要变的话,也要注意,农村土地承包是农业家庭的承包,而非个人的承包,不能仅仅以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的户口性质变更就剥夺家庭的土地承包权。即便是承包人全价迁入城镇落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被收回或剥夺。因此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村里停止侵权你的承包权益,给你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具体法条,已经附后,供你参考,祝维权成功,有问题欢迎追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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