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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没有签订,对您的保障相对是低的所以还是应该尽快敦促签订购房合同 2、建议您 先去查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是不是还不具备销售许可,...
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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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一直不付款,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卖方可以不发货催促对方付款,或者卖方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违约损失; 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卖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买方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买方不付款的,卖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迟延支付房款,满足一定条件时,卖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买家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经过卖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买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卖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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