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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费用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主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依照《》“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费,居间合同终止。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3、当事人签订假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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