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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也就是说行政处罚行为不论对错被处罚人应先缴纳罚款,如经复议或诉讼确定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待结果下来后退还处罚金,但逾期不交产生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只要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是在期限届满前,即使行政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认定追究期限超过。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是在期限届满后,则应认定为追究期限超过。 2、税收行政处罚的期限是5年。 3、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所谓“继续状态”是指在违法行为实施后,不仅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且违法行为本身也处于持续之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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