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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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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规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保留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把握用。 根据监察法,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重要问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 二、可能逃跑.自杀; 三、可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4)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
1、包括留置期限届满、调解结束移送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而解除的程序依据解除的情形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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