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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立法来看,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也未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所以无需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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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
(一)合理确认期初净资产总额企业开展经营,期初净资产总额代表的应该是企业在考核期内从事经营的“原始资本”,即实际从事经营的可控资本。例1题中,乙企业在考核期内的“原始资本”,即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上年度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虽然乙企业2000年末净资产为100万元,但其中10万元在2001年初即分配给投资者,这10万元并未参与企业2001年的运营,实际参与2001年运营的资本只有90万元。因而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乙企业2001年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90万元,同理,丙企业2001年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85万元。 (二)合理确认期末净资产总额关于指标中的期末净资产总额,它反映的应该是企业在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即所有者权益的积累。例l题中乙企业在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应反映在本年度利润分配前,如果将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考核指标,实际上抹煞了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因为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也是乙企业2001年度的经营成果,将它剔除在外不考虑,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无疑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因而在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时,乙企业2001年期末净资产总额应为I10万元。同理,丙企业2001年期末净资产总额应为95万元。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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