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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要素之一就是一方与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同居。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他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
若有人身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第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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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妻子红杏出墙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离婚,原告张惠支付被告王晓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这是该院第一起因妻子不忠而被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案件。 1997年,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1998年3月5日双方在安福县寮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不料好景不长,2007年10月2日原告突然离开家庭与他人同居,给这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被告多方寻找但音讯全无,就在被告心灰意冷之时,2008年1月2日原告主动打电话给其姐承认错误,并希望回到被告身边。经原告姐姐的劝说,被告谅解了原告,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岂知原告劣迹不改,于2008年1月27日又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为此,原告的弟弟与其姐夫到处寻找,终于找到原告,劝其回家,却遭到拒绝,并与原告同居男子发生争执,原告弟弟、姐夫均被打伤。 庭审中,原告张惠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严重地伤害了原告自尊心,损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晓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因原告与他人私奔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由于原告的过错,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外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鉴于原告的过错,造成被告精神损害,原告应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但被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2007年3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同意离婚,但提出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力,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先提起离婚,其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先提起离婚,其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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