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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
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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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没有参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抽逃资,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当追究股东责任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应当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不承担,《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它往往为全资子公司规定经营方针,甚至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作出指示,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受母公司的控制。虽然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真实关系的写照,从法律的角度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的债务应由母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它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不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但并不排除其承担债务责任的可能性,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挂名股东的情况下,虽然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公司欠钱,没有还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若欠款,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或限高消费等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方面: 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税款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刑法》生产销售伪少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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