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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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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草原承包期内,草原承包经营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后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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