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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草原承包期内,草原承包经营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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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保护和建设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三)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五)在国家投资的草原保护、建设和生态治理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草原保护标志和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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