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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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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的处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放火罪、爆炸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人也可以通过放火和爆炸的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往往会导致火灾和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火灾、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公私财产。行为人通过放火和爆炸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律竞争的问题。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不得定放火罪或爆炸罪。2、本罪与故意破坏财产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了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损坏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损坏财产罪论处;行为人以盗窃方式破坏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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