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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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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破坏电力、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严重结果,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二)一万人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成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4、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案件情况,按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以下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表现为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侵犯本罪的对象是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中,易燃易爆设备经过检查,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正在使用中,始终保持使用良好的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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