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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如何享受护理待遇?

2021-10-28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残疾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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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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