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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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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过调查,无法判断冠群驰骋是否非法集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积极配合调查。非法集资: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业务人员】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晚会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行政/财务人员】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飞啊飞机子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几张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一、及时勘验现场、详细询问被害人,全面了解案情、获取犯罪证据。案发现场是最宝贵的线索来源,很多痕迹物证稍纵即逝,所以在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保护现场,随后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的取证勘验工作。与此同时向被害人了解情况,了解被害人在发案前后的所见所闻,被害人的家庭、社会背景。掌握被侵害财物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价值;掌握案件的发案时间、地点和经过。二、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确定主要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一)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作案前是否有预谋。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现场是否熟悉,对作案目标是否熟悉,作案时机选择是否准确,作案前是否有踩点或窥探行为。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情况是否了解,作案前是否进行跟踪或以各种名义接近。(二)对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性别、体貌特征进行初步刻画。在大部分抢夺或抢劫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有直接的接触,侦查人员可以初步掌握犯罪行为人的身高、体型或身体明显标记等体貌特征,甚至可以掌握其口音以判断其是否为本地人。在许多盗窃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没有直接接触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犯罪行为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鞋印等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初步的判断。通过对犯罪行为人作案使用的工具或作案习惯,结合相对应职业的特点判断其的职业身份。(三)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属于惯犯。通过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法是否老练、动作是否利落、作案态度是否坚决等进行分析判断,同时注意了解当地或附近地区是否发生过类似案件,判断是否为同一犯罪行为人或者犯罪团伙所为,是否可以进行串案、并案侦查。(四)从赃款赃物入手,追根溯源。大部分的侵财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的目的都是获取金钱或者物品,大多数的赃物都要进行销赃从而转化为金钱才能为其所用。侦查人员可以对相对应的销赃行业和场所进行布控,从中发现线索,如果是特征比较明显而又容易识别的赃物,可以印发协查通报。三、通过各种侦查途径,抓捕犯罪嫌疑人。(一)抢劫、抢夺或盗窃等侵财案件案发之后,如果能在第一时间报案且犯罪行为人不具备便捷的交通工具或者逃跑方向较为明确的,具备实施追击堵截的条件,应该集中专门力量,快速实施追击堵截。(二)可以通过犯罪行为人进行销赃活动,顺藤摸瓜,锁定犯罪嫌疑人。(三)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在小范围内连续作案,并有继续作案的可能,可以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作案习惯、时间、对象组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秘密巡查、守候伏击,以逸待劳。(四)如果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是本地区人,可以进一步缩小范围,深入到群众中,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重点的群体如外来暂住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等进行排查,有线索的及时查证、甄别。(五)如果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外地人且属于流窜作案的或者赃物数量多、体积大不容易转移的,可以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向四周展开清查,详细排查外来暂住人员集中地和一些易于窝藏赃物的重点区域。(六)可以通过犯罪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鞋印;监控设备拍下的视频资料,同公安机关存有的指纹库等相关资料库进行比对,结合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已破、未破情况,重点对曾受到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进行比对,排查。(七)针对侵财类的犯罪行为反复作案、多次被处理的特点,可以建立相关侵财案件的犯罪分子的档案资料库,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侵财案件,可以从相关的犯罪档案资料中查找犯罪行为人。此外针对盗抢机动车类案件,可以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库,会同各个部门做到资源和情报共享,这对案件的破获有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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