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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第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第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
竞业禁止是本公司的特定人员在职或离职后,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禁止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法定禁止在我国即指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事项。因此,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即双方遵守的是约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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