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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
1.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 2.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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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团”一般是指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转团是旅游业的行业惯例,可以在组团低于成团人数时,减少、避免可能的亏损风险。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但旅游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团且旅游者遭受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如果因突发的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单方可以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区分情况加以对待,首先应查明旅行社所说情形是否属实,若确有其事,旅行社无过错,那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到期不能实现目的,可以免责;若旅行社存在过错或虚构事实增加费用,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同时旅游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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