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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有多大的答复如下:一般情况下滥发林木只能做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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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故意犯罪,如果能证明确实不知自己是滥发林木,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具体量刑,要看了卷宗之后才能得出大概的结论。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无法指证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1、庭审质证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龙某在主观上具有滥伐老师田山林的故意。本案中要指证被告龙某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必须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龙某明知老师田山林的林木采伐指标不够,而积极意图超标采伐。纵观本案的庭审过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龙某在老师田山林采伐时知道了或应当知道木材指标不够,或采伐时超标采伐的情况。而且事实也表明龙某在与粟明星签订合同后,便外出做生意。办证情况与采伐过程龙某一概不知,也从未参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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