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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但对方逃逸,受害者应立即采取行动报案,并进行必要的伤残评估,为未来的法律赔偿事宜奠定基础。在受害者报警后,公安机关将...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立案申请,并对事发现场进行妥善保护,等待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前来介入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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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即为逃跑,一般是指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并非从事故现场逃离的情况,对此能否认为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例如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从医院逃离。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从现场逃离?还是行为人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法律义务的逃避?能否以是否从现场逃离来界定逃逸行为的有无?还是只要行为人有对以上一项义务的逃避就可构成逃逸?例如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是也不抢救受害者,而只是进行现场保护、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等行为,消极待援。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上看,这种消极待援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逃逸行为。因为就抢救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而言,抢救伤者的义务无疑是重中之重,因为生命权和健康权远远高于其他的内容。但是如此一来将导致刑法的不明确。从以上的定义看来明显不符合“逃逸”的通常含义。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针对一般人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因此,必须让一般的人知道,什么是犯罪,要使一般的人理解刑法规范,不能超越用语的通常含义,正如耶林说:“立法者应当向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夫般的说话。”超越通常含义的用语无法让国民理解,造成立法的不明确,而不明确的刑法不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功能,国民在行为前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最终必然导致行为的萎缩,另一方面也为国家机关恣意侵犯国民的自由找到形式上的法律根据。因此,必须严格依照逃逸行为的通常含义适用第133条第2段的规定。因此,对于行为人没有逃跑,但也没有救助伤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第133条第一个罪刑幅度对行为人在3年以下或者拘役的范围内处罚。但是,对被害人是否给予救助在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显然不予救助的要大得多。因此,明显违背罪刑相一致原则。
当电动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负有全部责任时,另一方车辆立即离开现场将被视为肇事逃逸行为;如果电动车在撞击行人后擅自离开现场,同样可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罪行。对于电动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进行处理。如果肇事者没有采取报警或积极协商等方式处理事故,而是直接驾车离开现场,那么就存在逃避事故责任的主观意图,完全符合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标准,这种行为自然也被列为肇事逃逸之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当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移动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
如果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原状。如果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驾驶者必须立即进行伤员救治,并向当值的交通巡警或公安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如果必须移动现场以进行伤员救助,必须准确地标记出移动前的原始位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车上乘客和路过的行人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全力配合保护现场和伤员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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