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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终止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原因,以下是合同终止几种重要情形:终止原因:(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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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会自然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会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履行。 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单方终止合同的注意事项 1、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款及相应终止权。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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