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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综上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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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数量的计算必须以核实为准。不能核实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只有行为人自己解释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应当计算。对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为了获取暴利,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上掺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增加分量,或者稀释出售精制毒品,或者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纯度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时,无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都不是以纯度换算,而是以毒品的实际重量来计算。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小,实有大量掺假成分的,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可以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应谨慎量刑,被告人可以立即执行死刑,不判处死刑;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非常明确的同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换算,但如果毒品中同类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属于不同类型的毒品,则需要鉴定毒品成分的含量。3、多次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毒品数量;过去已经处理的,不应计算。未经处理的,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或刑事处理。
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根据2020年《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三、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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