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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的判断毒品犯罪的罪犯数量

2021-11-14
1、毒品数量的计算必须以核实为准。不能核实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只有行为人自己解释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应当计算。对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为了获取暴利,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上掺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增加分量,或者稀释出售精制毒品,或者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纯度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时,无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都不是以纯度换算,而是以毒品的实际重量来计算。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小,实有大量掺假成分的,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可以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应谨慎量刑,被告人可以立即执行死刑,不判处死刑;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非常明确的同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换算,但如果毒品中同类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属于不同类型的毒品,则需要鉴定毒品成分的含量。3、多次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毒品数量;过去已经处理的,不应计算。未经处理的,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或刑事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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