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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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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110ask.com小编已经在文中提供了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但它与精神性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侵权人则是通过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必定会涉及到损害赔偿,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该类案件能够以一定的金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用。而在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往往是精神利益,并不一定会受到财产损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涉及损害赔偿,故这类案件无法以一定的金额为标准确定诉讼费用,而只能采取以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为原则,以按损害赔偿金额收取诉讼费用为补充的收费标准。根据以上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项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一节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 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根据立法本意,该项规定所针对的案件应是精神性人格权纠纷案件,“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民法的通则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精神性人格权,而不包括物质性人格权损害赔偿案件,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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