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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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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3、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以东莞市为例,供参考:《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建设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凭下列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1、用地申请报告(属使用农地的,还应提交农地转用指标批复文件、补充耕地方案或缴交耕地开垦费凭证);2、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其他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形图及建设平面布置图;6、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用地涉及环保、消防、林业、水利等事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出让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⑶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⑷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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