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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
南京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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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宅基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征收拆迁时候,安置补偿务必考虑,即使答应多分宅基地,将来不符合宅基地政策,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要求货币补偿是为上策。
农村户口,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并不必然导致失去农村户口。只要还是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把户口迁移到城市,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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