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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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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撤销决定生效后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依照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他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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