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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
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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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审计。
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出境。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九)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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