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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不需要开庭。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1、有争议的监护人的归属问题是一定要通过法院确立的。 2、每个人都有相应得监护人,正常来说自己的父母即为第一监护人,如果遇到没有第一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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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有效的。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为,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予以调查,确认现存监护人不宜继续监护,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只要程序合法。且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即可认定有效。
我找到的法定监护人指定法院的规定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需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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