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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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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应当切实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避免对办案人员出现讽刺性言论或其他过激行为。提倡崇法和据理力争精神,同不尊重司法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辩护目的是让有关人员切实感受到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理性与无畏的说理同法庭上大闹和咆哮相比,前者效果应当远远好与后者。司法实践中个别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撇开本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大谈司法人员在其他方面违法,结果导致对被告人被重判的例子是比较多的。
定罪量刑,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实,作为嫌疑人家属,最重要的事情不是怎么自己了解案件、提供辩护,而是怎么为嫌疑人找到合适的、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这种会见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案件承办人员出差、出警、学习、开会、休假等理由拖延不安排会见;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不安排会见;三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时间等。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做到: 1、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尽量争取第一时间内能取得办案单位的支持,及早安排会见; 2、会见时应履行律师职责,不可向当事人提供电话等信息传递; 3、认真做好会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4、不可带家属会见; 5、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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