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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配载工作,除客货班轮、货班轮按港、航共同商定的运输方案,由港口具体安排外,其它船舶配载的货种、流向、数量以及大宗货物的主要收货人由航方...
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的落空责任,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属于港口原因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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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配载工作,除客货班轮、货班轮按港、航共同商定的运输方案,由港口具体安排外,其它船舶配载的货种、流向、数量以及大宗货物的主要收货人由航方负责安排。驳船配载,除沿途停靠装卸的货班外,原则上一驳一点,最多不超过同一航向的两个点,并合理积载,在沿途港口加载的船舶,要考虑船舶水尺和预留舱容。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方不得配装:一、因港口堵塞而不能靠泊装卸的;二、到达港收货人拒绝收货的;三、港口发生堵塞,需要紧急疏港的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配载计划时,港、航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调整。
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办理交付手续时,要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人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等,防止错交。遇有联运货物到收运杂费以及中途垫款和应收的港口费用,要复核收清。到达港对无法交付的货物应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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