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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两人共同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合影证件照片若干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不过,仅拿户口本的一页是不够的,您还需要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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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银行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是不够的。您还需要提供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查验原件后,会收存复印件并留存档。您和您的伴侣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注意,您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若您和您的伴侣符合法律规定且证件齐全,您可以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您需要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您和您的伴侣离过婚,您还应持有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您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在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经过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将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将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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