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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 (1)无驾驶证,包括驾驶人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伪造、变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按照本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犯罪嫌疑人驾驶该车肇事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时全车被他人秘密盗取;被抢劫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驾驶人不能抗拒强行被抢走;被抢夺指被保险机动车被他人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定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1、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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