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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房产采用诉讼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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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超标的是不进行查封的,一般来说,诉讼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对于在对其进行查封时,查封财产应以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价值为限,如果超过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法院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保全裁定与起诉期限: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二、起诉期限: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2、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可能引起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保全的解除: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1、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双方的婚姻证、户口本并夫妻双方在担保函上签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查封,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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