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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赔偿完欠款后,三人方可内部就债务承担进行分配,若未...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 2、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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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的,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三、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该债权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互相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如何确定偿还这两种债务的顺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大陆法律国家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律国家大多采用双重优先原则。 共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补偿合伙财产,不足部分与合伙个人债权人共同补偿合伙财产,相互补偿效力不分顺序。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满足合伙个人财产,合伙债权人优先满足合伙个人债权人。
第一,债权人抵押权的禁止。某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同时承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作伙伴履行债务,不能主张相互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不能用对合作伙伴的债权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第二,禁止代位权。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作份额。如果合作伙伴的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即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通常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销售方法的拍卖或销售方法,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可以参加竞争。但而,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不能接受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伙伴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的,应退休处理,合作伙伴应退休结算,合作伙伴应退出合作伙伴。强制执行的只有合作伙伴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所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该为合作伙伴进行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合作伙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所有,合作伙伴所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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