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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抵押权的禁止。某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同时承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作伙伴履行债...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如何确定偿还这两种债务的顺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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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三种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专业性和高风险导致特殊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所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不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一、禁止债权人抵销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是禁止代位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是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采用拍卖或者出售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转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按照退休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合伙人办理退休结算,合伙人应当退休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则应为合伙人结算减少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合伙人持有的份额比例相应减少。
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更合理、更科学,德国等大陆法律国家倾向于放弃并存债权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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