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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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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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