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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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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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