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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想返回原单位工作,劳动者需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想回去工...
签订保密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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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等);(二)依法签订的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均属。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公司是不是必须给保密费?我们公司和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保密是不是以给保密费为有效条件?保密合同规定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也要继续保密,直到秘密公开,那这是不是以公司给保密费为有效条件呢?我们公司不给保密费,那和员工的保密协议还有效吗?答复:你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我国法律并没有有规定签订保密合同必须给予保密费,但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中约定保密费用的事项。我们认为只要签订了保密合同,无论是否约定给付保密费,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就是违约行为。(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保密协议的内容总是经保密条款的内容更为详尽。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与因业务往来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业务相关人员或企业技术秘密法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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